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
由生产厂或铁路营业站、水运码头至工地的运杂费(含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应由设计单位另行计算。(二)钢轨、道岔、轨枕、钢梁、接触网支柱的信息价为出厂价(在生产厂交货的价格),生产厂家到工地的运杂费(含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由设计单位根据材料的质量、数量,综合选定生产厂家作为起运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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