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 2020-04-21
- 作者:佚名
黑龙江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
1.1 总说明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H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编制,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按合格品编制。
一、人工
人工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技工的工日消耗量,内容包括基本用
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
1.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2.混凝土、砂浆等均按常用规格、强度等级编制,按凝固后的密实体积以立方米表示,实际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以换算。本定额所附配合比仅供参考,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配合比计算。
3.预拌砂浆按干混砂浆编制,其干混拌合料质量与体积的换算关系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拌和用水已计入材料中。如实际使用预拌湿砂浆,将定额中的干混砂浆调换为预拌湿砂浆,每立方米砂浆扣除技工 0.20 工日、水0.3m3,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
4.砂浆无论是否泵送,均执行定额,不调整。
5.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
6.周转性材料按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已考虑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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