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申请鉴定时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 2023-04-10 10:32:14
- 作者:佚名
工程质量问题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常见争议类型,实践中常出现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抗辩或提起反诉主张违约赔偿的情形。而对于此
工程质量问题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常见争议类型,实践中常出现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抗辩或提起反诉主张违约赔偿的情形。
而对于此抗辩或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通常需要申请对质量瑕疵事实进行鉴定,且鉴定结论将关乎发承包方的法律责任承担。
因此,法院在裁定是否准许鉴定申请时,格外注重考虑是否确有启动该程序的必要性。
在现有法律规定层面,质量瑕疵鉴定一般经当事人申请启动,但法院并不是对当事人的申请都会同意。一般需考量申请期限、鉴定事项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双方之间的争议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目前大多数裁判观点对是否同意质量瑕疵鉴定申请的认定主要可归结为如下几点:
一、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此前提下,从法律属性来看,鉴定结论属于证据材料的形式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必然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若发承包方在诉讼过程中欲提起质量瑕疵鉴定申请的,也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现有的司法裁判案例中,存在不少因超过了举证期限而未能获得鉴定申请同意的案例。
对于申请方而言,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能忽视举证期限的限定,应提前做好申请准备。
二、鉴定事项需对待证事实有实际意义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也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具体而言,结合相关司法裁判中的观点,判断是否具有关联性主要包括:目前的工程状态是否具有可鉴定的现实条件、鉴定结论对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是否具有关键作用。如目前工程状态已不具备可鉴定的现实条件,则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准许。
在提起鉴定申请之时,首先要结合目前的工程面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最终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否则,一方面鉴定申请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后,最终的鉴定结果却对己方不利,也会扩大经济损失。
三、申请人需具有充分的鉴定证据材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提起鉴定申请的一方需对鉴定事项的范围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撑,鉴定机构将在提供的证据材料范围内对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若申请方不具有充分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法院在审查时,亦会排除申请方的申请。
为避免后续产生质量问题争议时无法查明事实,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都要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妥善留存相关书面文件。该类书面材料将直接决定同意鉴定申请的范围,指引鉴定机构作出真实合理的鉴定结论。
对于发包人而言:实践中通常提起质量鉴定申请的多为发包人,提起鉴定申请前,应格外注意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现有工程面貌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在质保期内是否已充分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让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承包人而言:一般情况下虽承包人提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的较少,但一旦启动工程质量鉴定程序,鉴定的结果极有可能对其不利,不仅可能面临支付大笔修复费用,其应获得工程价款的时限也可能因鉴定期限较长而被拖延。
因此,针对发包人的质量鉴定申请,承包人也需收集充分证据对发包人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或主张发包人已将工程投入使用年限过长,质量责任无法查清等,并提出异议以阻止工程质量鉴定的进行。
四、工程质保期未届满且投入使用年限较短
实践中,以发包方为例,往往是承包人向其主张巨额工程款时才重点意识到检查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以提起质量之诉主张或抗辩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疏于工程建设的管理,常常忽视了工程质保期和投入使用时间的管控。在质保期已届满且投入使用时间已较长的情形下再主张质量问题申请鉴定,则具有较大难度。
诉讼过程中,对于未被法院准许同意质量瑕疵鉴定的申请,在保证确实具有可鉴定的现实条件下,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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