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造价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征求意见的通知
- 2021-02-18 09:41:17
- 作者:佚名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我区计价依据体系,按照住建厅2020年工作部署,我站组织修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我区计价依据体系,按照住建厅2020年工作部署,我站组织修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尽快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专家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站(附电子版)。
联 系 人:古丽先
联系电话:0991-8863718
电子邮箱:2080314018@qq.com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2021年2月3日
下载文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x
总说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 4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指导性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的参考。
三、本费用定额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本费用定额应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以及自治区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定额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费用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费用定额”。
五、自治区水利、电力、煤炭、化工、公路、铁路、有色金属等专业施工企业,承担专业工程的应执行专业工程费用定额。
六、本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适用于一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永久性和临时性的房屋和构筑物工程。
(二)安装工程:
适用于一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市政工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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