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图纸
- 2020-08-26
- 作者:佚名
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其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二、«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或括号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三、招标人按照«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子目评标办法的,招标人应公布分部分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在公布前应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要求:
1、关于“如要求”: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考察投标人能力的需要,可对投标人提出要求,也可不提出要求.如果招标人未提出具体内容或指标的,投标人不提供相应的资料.除暗标外,招标人未作要求,但投标人提供有相关资料的,不作为无效标依据.
2、关于标记和签署等:要求标记和签署的,投标人应按要求标记和签署.除暗标外,如重复标记、选项签署时同时签署、重复编页、跳页、空白页、夹白纸、算术计算错误、提交相同文件份数超过规定数量等未在无效标条款内的错误,不作无效标依据,但可作细微偏差扣分.
3、关于财务状况(如要求):可在(1)企业流动资金;(2)企业银行授信额度等选项中选取设定.
(1)企业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指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当前账户余额的证明.当前指从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截止递交投标文件之日的时间段.设定当前账户余额数的,账户余额数参照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设置.投标人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为有效账户余额,满足财务要求.
(2)企业银行授信额度.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为企业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额度设置参照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额度.投标人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额度的为满足财务要求.
4、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工作的,应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电子光盘),如提供的电子版数量超过规定数量,且存在两份不同报价,投标人应说明哪些电子版内容有效,不作说明或经说明的电子版内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贵州省现行相关计价定额规定执行,因工程项目所处地点不同,其安全防护费会有差异.评标时,不得以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合计未达到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比例,界定为无效标.
六、«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有关要求:
1、关于“评标方法”: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两种评标方法均应由招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
2、关于“评标标准”:技术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及要求确定,但子项目不宜划分过细.«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原则上不得修改或调整,确需修改的,应提供修改依据.
七、«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招标人需增加的内容列在本章“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中,增加的内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招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八、«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九、«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第二节、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施工总承包资质中已包含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再并列设置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如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未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可允许联合体投标.
十一、招标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业绩是指主持或参与完成项目施工管理(其中:参与是指担任所提供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生产经理、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十二、招标人根据«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 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相抵触.
十三、«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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