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招标文件及图纸
- 2020-09-16
- 作者:佚名
7.5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17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9.变更
9.3 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使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担当工程变更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是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按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100%。
(4)工程量清单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用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9.3(1)至9.3(3)的规定确定因素计算;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计算;
(5)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9.6 价格调整
9.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采用财政预算评审价格差额)。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调价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或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
(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调整:
双方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需调整的,如:刚才、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管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砖、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等以及工程设备(具体材料、工程设备名称由发包人双方根据招标项目拟定),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非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不予调整。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信息价无此价格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市场价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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