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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培训

工程施工中签证问题表现形式及管控方法

  • 2019-11-11 10:57:27
  • 作者:佚名

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背景不一致的项目进行的费用或工期调整。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有着等同的效力,手续完备的签证完全可作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背景不一致的项目进行的费用或工期调整。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有着等同的效力,手续完备的签证完全可作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签于工程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施工合同不可能对未来整个施工期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作出预见和约定,因此,现场签证费用就在结算价款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所以加强签证管理,对于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保证审计结论客观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审计中常见的签证问题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违背客观规律,建设“三边”工程

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边设计,边修改,导致大量的返工或怠工补偿,其建设方在立项后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更换材料档次等行为普遍发生,个别项目设计变更单比施工图纸还多,最终竣工时所建项目与施工图纸比较,面目全非,工程造价更是突飞猛进,个别项目预算资金甚至不足结算价款的50%。

(二)朝令夕改,变更随意

建设方缺少工程管理经验和造价控制意识,对施工前的方案缺乏论证意识,依赖项目建成后现场视查时方去更正形成的大量签证损失,该类问题在园林和装修项目中发生的尤其普遍,如审计中某园林项目与设计相比,品种规格更换近80%。

(三)签证手续不及时,“口头指令”过多

当变更发生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事后补办,甚至有些在竣工后结算审核过程中还在补办,该类签证往往由于时过境迁、难以查证、现场管理人员调整等原因引起纠纷或激发矛盾,在成千上百份签证面前经常发生同一或类似工程内容重复签证现象,对签证的真实性难以考究,而且极容易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而滋生不正之风。

(四)专业水平限制产生“过失签证”

过失签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或管理人员重大误解而形成的签证。个别代表在工作中缺乏敬业精神,不去认真调查和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对签证工作不负责任或缺少专业能力,从而造成过失签证。该类签证往往其签署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审计后期也由于签署人员“理解问题”和“面子问题”造成推翻困难。

(五)利益链条导致恶意签证

恶意签证是指业主代表受个人或部门利益趋势与承包商代表相互串通而签订的签证。实践中由于业主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恶意行为的存在,故法院一般是认可恶意签证的效力的,并且该类签证是主观形成,又是有备而来,甚至接受过专业指导,所以表现形式更加隐蔽,发现的几率小或者后期取证困难合并建设各方的联手抵制,对造价影响大,对审计质量更是严峻考验。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签证管控应把握好以下六个原则:

(一)图文并茂,准确完整

工程量签证内容必须表达完整、准确,对于文字表达不清晰的,尽可能要附注详图或照片,如现场房屋拆除工程量的计算,很难用语言表达,况且事过境迁,将来审计时对工程量一旦产生怀疑,难以查证,当事人也难以用口头解释让人信服,对此类签证除文字表述外,尚应附图纸和当时照片作为备查附件。

(二)忠于合同,实事求是

审计中会发现很多签证其内容与合同约定条款产生矛盾,甚至一纸签证将合同本意完全改变的情况,也是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重要成因,如施工合同中某企业中标后施工合同明确施工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修等全部内容,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计价的原则,但后期建设方、施工方通过三方补充签证或协议的形式对装修部分肢解分包将其计价原则彻底改变,导致造价大量提高,或者合同中对零工单价本有明确单价,但签证中却更改了单价或者执行合同单价情况下私下双方将人工数量增加。工程签证权限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合同精神,对签证内容不得做出有背合同的约定,签证只需对发生事件进行真实描述,不宜对价款进行认定。

(三)公平公正,及时处理

现场签证内容往往事后难以查证,因此对建设各方而言,都应尊重事实,施工企业应及时报请,监理及建设单位应及时核实关做好记录,完善手续,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审计人员产生疑问的情况。 签证的后期补办和长期反复磋商本身也是可能产生腐败的根源。

(四)多方备存,杜绝重复

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办理签证,同时建设方、监理方签证的同时一定留存一份备查,防止部分施工企业有漏洞可钻,对同一内容在不同签证上进行描述,或者在建设方、监理方全部签完后在签证空白处另行添加内容,或者借用高科技仿制签证,建设方、监理方等在签字同时必须自行保存一份,结算审计时,只有各方共有的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五)意见明确,表述详细

如对现场拆除类签证(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施工企业一般刻意表达含糊,如多数建设方仅签上名字或“同意”签名,将来结算时就会产生很大问题,如房屋拆除门窗、管道、钢筋、设备的回收处理情况等必须注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仅签名而不表达意见只能代表阅过,而无处理解决方案,会导致结算时大量的扯皮和证据的缺失。

(六)把握重点,授权适度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证的生效条件和不同人员签署权限至关重要,如普通小额签证,可由监理人员与甲方工程施工人员现场核实,金额较大签证尚应有造价人员参与,超出一定额度签证或后期补办签证必须由公司领导核签等,同时后期难以查证真伪的签证尚应保存现场测量核实的影响资料和照片等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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