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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培训

对于工程款结算都有哪些规定

  • 2020-12-17 16:01:42
  • 作者:佚名

工程款结算是当下业内的一个大问题,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先后下达有关文件,但效果甚微。很多情况是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工程款仍然被以各种理由拖欠。业主称结算正在审计,当事人

工程款结算是当下业内的一个大问题,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先后下达有关文件,但效果甚微。很多情况是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工程款仍然被以各种理由拖欠。业主称结算正在审计,当事人一方审价,另一方提出审计,通过审计拖延工程款结算。

工程款拖欠严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腐败,扰乱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下面结工程款结算的一些法律法规做一个简单介绍,借施工企业参考,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1法律对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该条款本意理解是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款。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着重对《合同法》286条作了司法解释,该条款优先受偿权理解要掌握两层意思,第一层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层优先权性质为法定抵制权,不离有留置权,属于他物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也就是说承包人自始至终具有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6条对工程价款均有明确规定,问题是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如何把握。按照《司法解释》精神,做如下处理:此类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结算的约定,即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鉴定。

2《标准文件》对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2007年11月1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下发了联合制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标准文件》第4章第2条发包人义务中明确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的人主要义务,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施工企业中标后,一旦承建施工项目竣工,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标准文件》对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鉴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发包人应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3坚决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原建设部针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曾联合行文,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但明确了不同投资数额建设工程的结算期限,而且还特别强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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