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
- 2021-03-08 09:39:35
- 作者:佚名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将《住房和城乡建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5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抽查。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照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实施。
四、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贯彻,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六、原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建发〔2000〕0216号)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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