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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书籍

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分析学习

  • 2020-08-14
  • 作者:佚名

(1)桩基修复工程司法鉴定

案例背景

     某房产公司与某桩基工程公司签订了桩基施工合同,房产公司委托桩基公司施工某住宅小区的全部桩基工程,合同工期为55天,合同固定总价264.4万元。桩基公司进场后,发现该小区表层土障碍物较多,不利于截面为250×250预制小方桩的施工,于是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施工方案,要求先挖除1.5~2.0米表层土再施工桩基,但房产公司担心延长工期不同意,此后桩基公司又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要求加大桩截面,但房产公司和设计院均不同意。此后桩基工程如期完工,但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时发现桩基严重偏位,有相当数量的桩基偏位超出施工规范允许范围。

此后房产公司委托设计院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处理方案为:①在桩基偏位较大的部位补桩,且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用后补桩方案,在承台(基础底板)上预留洞,在地下室施工完后再进行压桩施工,压桩完成后进行封孔;②加大部份桩基承台,增加整板基础厚度,增加其配筋量。此后桩承台由土建单位施工,后压桩工程由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

在桩基工程完成后,房产公司以向桩基公司提出了260.5万元的索赔。

争议问题及其分析

桩基修复费用的分担

 双方的争议

房产公司认为,由于桩基公司施工的桩基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造成了桩基修复等一系列的工程内容,桩基公司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桩基公司设为,此质量事故完合是因为地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桩截面太小造成的,而且事前已向房产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未得到房产公司的采纳,桩基公司不应该对此质量事故负责。

鉴定人的意见

在案卷资料中,有一份有关专家对该桩基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结论,那是房产公司为了查明质量事故的真实原因而邀请本地区著名专家开的一次论证结论,当时承发包双方均参与了该会议。会议专家组认为,此质量事故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施工方未控制好施工质量有关。

 从施工技术上讲,桩基公司在提出的先挖除表层土再压桩的建议是正确的,但会议专家组的意见是比较客观的,并不能因为桩基公司所提合理化建议而免除其没有控制好施工质量的质任。鉴定人认为按双方责任来承担桩基修复费用比较合理,但责任比例的认定超出了鉴定人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经与法院沟通,责任比例由法院审判确定。

后补桩、封孔和地下室排水工程费

双方的争议

房产公司向桩基公司提出了后压桩工程费,和与之相关联的基础底板封孔、堵漏和排水工程费索赔。

桩基公司则认为,最经济的补桩方案应在整板基础施工前先补桩,而不应该采用后补桩方案,后补桩方案增大了桩基修复费用,为此增加的修复费用不应由桩基公司承担。

鉴定人的意见

(1)如采用先补桩方案,必将造成土建工程延期,增加井点降水工程费,也会造成房产公司延期交房,后补桩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小了桩基修复对土建工期的影响。经测算,相对于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采用后补桩方案还是比较经济的桩基修复方案,后补桩工程费索赔成立。

(2)按现有资料查明,后压桩施工完成后,基础底板桩孔封堵共进行了二次,因第一次桩孔封堵失败,设计单位出具了“后锚桩预留孔封堵方案深化”,按照新的封孔方案,凿除了原封孔砼,扩大了原预留孔洞,在此基础上再做封孔。

因桩基修补方案由房产公司委托设计院设计,后补桩工程由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故桩基公司无需对第一次封孔失败负责,第一次桩孔封堵费用,及第一次封堵的凿除、扩孔均不应计入索赔费用。

(3)按现有资料查明,因第一次封孔失败,导致孔洞一直冒水,由土建承包商每天进行抽水,直至封桩完成。封孔工作由房产委托第三方施工,地下室排水费用索赔不成立。    

整板基础增大和基础垫层、侧模返工费用

双方的争议

因桩基偏位较多,设计变更中对桩基偏位较多的承台进行了调整,整板基础加厚,基础梁高作相应调整,配筋也作了调整。承包商对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基础垫层、侧模的返工费用进行索赔。

桩基公司根据其掌握的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因土建承包商基础放线有偏差,造成了许多基础砖模、防水的拆除,此部份的损失不应计入索赔费用。

鉴定人的意见

在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正常的土建工程施工工序应该为:挖土、浇筑垫层、桩头处理、弹线、桩基验收,在桩基验收通过后,进行砖模和防水的施工。而在该工程土建施工过程中,土建施工企业违反了正常的施工工序,在桩基工程验收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施工了桩承台、基础梁砖胎模,并施工了基础底板的防水层,在桩基修复方案出来后,拆除了许多砖胎模和基础底板防水层。由于土建施工企业的过错,增加了桩基修复费用,该增加费用不应由桩基公司承担,故索赔费中不应包括拆除的砖胎模、防水层费用,也不包括其拆除费用。

桩基超高分次截桩和桩间人工挖土增加费用

双方的争议

因许多桩基公司施工的预制桩没有压到设计标高,造成了许多截桩工程量和人工挖桩间土工程量,由此增加了工程费用,房产公司提出了工程索赔。

桩基公司认为,他们是按设计要求,压桩到设计值就停止压桩,桩端不到设计标高并不是施工质量问题,桩基公司不应对此负责。

鉴定人的意见

按照设计究院图纸,沉桩过程由标高和压桩力双向控制,当压桩力达到设计值时,应停止沉桩,在沉桩双控的情况下,桩顶压不到设计标高并否桩基施工质量问题,是该质量控制的必然结果,桩基质量验收中也没有说这是放工质量问题,故此项索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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